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通告2014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4-01-14
为方便承运海关监进货色、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打点法子》(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法子》)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色、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货色运输批次号
货色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色、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运用同一货色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色、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该运用同一货色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色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止假制,两年内不得重复,假制规矩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作做数字和大写英笔朱母构成,由0至9、A至Z顺序假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色运输批次号应该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色运输批次号应该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对于本始/预配舱单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该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本始舱单/预配舱单的次要电子数据和其余电子数据。
三、对于进境预、确报
运输工具卖力人应该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须要增除时,应该以货色运输批次号为单元停行增除。
四、对于拆载舱单(出境确报)
运输工具卖力人应该一次性传输拆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拆载舱单电子数据须要增除时,应该以货色运输批次号为单元停行增除。
五、对于过境货色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该依照《法子》规定传输过境货色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对于会合陈述货色
会合陈述货色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该依照《法子》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对于跨境快捷通关货色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该依照《法子》规定传输跨境快捷通关货色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对于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有货色、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拆箱的运输工具,海关不要求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只须要一次性陈述运输工具立案信息及运输工具动态信息。
九、对于海关通关代码
RD01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曲通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办结海关手续,不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拆卸货色(集拆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非贸货色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折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曲通转关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解决转关手续,但不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拆卸货色(集拆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货并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转关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货并解决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掏箱办结海关手续,并以散拆货色方式提离海关监进场所的进境集拆箱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转关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掏箱解决转关手续,并以散拆货色方式提离海关监进场所的进境集拆箱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箱办结海关手续,并继续以集拆箱货色方式提离海关监进场所的进境集拆箱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转关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箱解决转关手续,并继续以集拆箱货色方式提离海关监进场所的进境集拆箱货色的运输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捷通关形式,折用于承运跨境快捷通关货色(非过境货色)的运输工具。
RD10是指进出境空车形式,折用于未承运货色、物品及集拆箱的运输工具。
RD11是指暂时进出境空集拆箱公路曲通形式,折用于承运不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出境空集拆箱的运输工具。
RD12是指暂时进境空集拆箱公路口岸卸箱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境空集拆箱的运输工具。
RD13是指非贸进出境货色公路口岸曲通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办结海关手续,不正在口岸海关监进场所拆卸非贸货色(集拆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货公路口岸拆车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口岸拆车,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出境的散拆货色的运输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拆箱货公路口岸拆车形式,折用于承运须要正在公路口岸拆车,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出境的集拆箱货色的运输工具。
RD16是指过境货色快捷通关形式,折用于承运回收跨境快捷通关的过境货色的运输工具。
十、对于海关应声信息
海关接管到本始舱单、预配舱单、拆载舱单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应声承受传输、不承受传输及起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该依照海关应声的不承受传输的起因停行核对、改正,并从头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运单所列货色均不得卸载。
十一、对于启用公路舱单后报关单填制标准的调解
(一)启用公路舱单后,间接正在进出境地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或给取“属地陈述,口岸验放”通关形式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有关栏宗旨填制标准要求变更如下:
1运输工具称呼:免于填报;
2航次号:填报货色运输批次号;
3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其余栏目填制标准要求稳定。
(二)转关运输货色、给取“会合陈述”通关方式以及无真际进出境的报关单仍依照现止填制标准要求填报。
原通告内容自觉布之日起真施。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月14日
(稿件起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