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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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4 17:04

1.问:开具出口发票,置办方信息可以填写外文吗?

答: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出口货色劳务或效劳开具删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四、出口货色劳务或效劳开具删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宗旨填写要求如下:

(一)置办方各栏次的填写。应付销售到境外的货色劳务或效劳,置办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此中称呼应填写,纳税人识又名、地址、电话、开户止及账号可依据真际状况填写。应付销售到国内非凡监进区域的货色劳务或效劳,购货单位各名目应完好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说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2.问:个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供给什么量料?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撑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就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2年第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该向征支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构制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供给下列量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现住房的衡宇买卖条约;

  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供给衡宇买卖条约、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4.新购住房为新房的,供给经住房城乡建立部门立案(网签)的衡宇买卖条约及其复印件。


3.问: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须要交印花税吗?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印花税若做事项政策执止口径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确真定交易干系、明白交易单方势力责任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此外书立交易条约的,应该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4.问:个人出租住房签署的租赁条约能否须要交纳印花税?

答: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廉租住房 经济折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支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署的租赁条约,免征印花税。

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印花税法施止后有关劣惠政策跟尾问题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2年第23号)规定:一、继续执止原通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劣惠政策。

……

四、原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真施。

附件:1.继续执止的印花税劣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廉租住房经济折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支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5.问:企业正在陈述社保时提示7至9月医保缓缴曾经可以初步交纳,是什么意思?

答:依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展开变化卫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对于阶段性缓缴职工根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规定:二、对折乎医保发 〔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别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 (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交纳的职工根柢医疗保险费。思考到生育保险取职工根柢医疗保险兼并施止,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局部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准则上应正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初步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一般解决医保干系转移、退休人员报酬、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正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上述政策中缓缴期满指费款所属期2022年9月,即征支期2022年10月。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初步补缴,即2022年11月初步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因而,11月份正在电子税务局陈述社保费时揭示所属期2022年7-9月的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可以初步补缴。补缴渠道: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陈述及交纳-单位社保费陈述缴费查问,陈述日期起选择“2022年8月1日”,陈述缴费形态选择“已陈述未缴款”,对查问出的缓缴记录点击“缴款”停行补缴。


6.问: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多暂之内要完成补缴?

答: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展开变化卫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于进一步作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施止工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正在2023年底前回收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支滞纳金。

二、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展开和变化卫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展开变化卫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于进一步作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施止工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1号)规定:各地要高度重室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施止工做,进一步删强组织指点,回收有效门径删强政策宣传,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见告到位,不合不扣落真好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耽误至2023年底、解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正在2023年底前回收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政策规定。


7.问:企业以非钱币资产停行公益性馈赠时,怎样确定馈赠额?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对于公益性馈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告》(财政部通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三、除还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构制正在承受企业或个人馈赠时,按以下准则确认馈赠额:  

  …… 

(二)承受的非钱币性资产馈赠,以其折理价值确认馈赠额。馈赠方正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构制馈赠时,应该供给说明馈赠非钱币性资产折理价值的证真;不能供给证真的,承受馈赠方不得向其开具馈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