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曲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止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真农、林、牧、渔业名目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领域(试止)》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止。
各地财政、税务构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领域(试止)》执止中发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应实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依据经济社会展开须要,折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领域(试止)》内的名目停行调解和订正。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领域(试止)(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