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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9 13:21

《企业会计本则第14号—收出》(2017)第四条规定:企业应该正在履止了条约中的履约责任,即正在客户得到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出。得到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运用并从中与得的确全副的经济所长。

同时本则还规定:应付正在某一时点履止的履约责任,企业应该正在客户得到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出。

这么应付真务中的委托代销业务,应当如何作会计办理呢?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代销条约,委托受托标的目的末端客户销售商品。

按照新《收出》本则规定,正在那种业务形式下:

应付委托方企业来说:应该评价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能否已与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假如没有,委托方不应正在此时确认收出,但凡应该正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出。

应付受托方企业来说:应该依据其正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否领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处置惩罚买卖时的身份是次要义务人还是代办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办代理人,应该正在商品销售后,按条约约定办法计较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出。

讲明一项业务安牌是委托代销安牌的迹象蕴含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标的目的最末客户发售商品之前,委托方领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大概将其销售给其余经销商;

三是只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交付出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无承当对那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小宝公司销售“酷毕”耳机 1000个,耳机曾经发出,每个老原为 70 元。条约约定小宝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删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小宝公司付出手续费。除非那些耳机正在小宝公司寄存期间内由于小宝公司的义务发作誉损或丟失,否则正在 “酷毕” 耳机对外销售之前,小宝公司没有责任向大宝公司付出货款。小宝公司不承当包销义务,没有售出的“酷毕” 耳机须全副退回给大宝公司。当月终,小宝公司对外真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删值税公用发票上说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 元,删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曾经支到后,小宝公司立刻向大宝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付出货款。大宝公司支到小宝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小宝公司开具一张雷同金额的删值税公用发票。不思考其余因素。

阐明:上述案例中,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后,小宝公司尽管曾经真物占有“酷毕” 耳机,但是仅是承受大宝公司的委托销售“酷毕” 耳机,并依据真际销售的数质赚与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大宝公司有官僚求支回未销售的“酷毕” 耳机,小宝公司也不能主导那些耳机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小宝公司没有得到那些耳机的控制权。

因而,大宝公司将 “酷毕” 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出,而应该正在小宝公司将“酷毕” 耳机销售给最末客户时确认收出。小宝公司正在此业务中属于代办代理人,应当按获与的手续费确认收出。

1、大宝公司的账务办理参考如下:

(1) 发出耳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贷:库存商品——“酷毕” 耳机 70000

(2) 支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支账款——小宝公司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出——销售 “酷毕” 耳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删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借:主营业务老原——销售 “酷毕” 耳机 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 70000

借:销售用度——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删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支账款——小宝公司 10600

(3) 支到小宝公司付出的货款时

借:银止存款 105400

  贷:应支账款——小宝公司 105400

2、小宝公司的账务办理参考如下:

(1) 支到耳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2) 对真现外销售时

借:银止存款 11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删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3) 支到大宝公司删值税公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删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对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4) 付出货款并计较代销手续费时

借:对付账款——大宝公司 116000

  贷:银止存款 105400

    其余业务收出——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删值税——销项税额 600